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规程》(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校内实习基地)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备一定的规模(人、财、物),学校下文认定的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的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出科研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地。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全院师生均应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规范管理。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学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完善实验教学文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开放实验室,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创新,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严格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建立、调整、撤消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制要相对稳定,建立、调整、撤销实验室要慎重,避免盲目性。调整、撤销实验室时,要做好实验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的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由教务处和设备处负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使用和管理,遵循分部门管理、全校共享和专管共用的原则,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对校外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要积极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向社会开放的需要。
第十七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报损、报失、调剂、报废等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教学管理和建设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院(系)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专门设置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指导教师,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要保证实验室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院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制定学院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六章 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实验室,要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队伍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编制数由各教学单位与人事处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对于不能坐班或调到实验室工作两年后仍不能独立准备与指导实验者应调离实验室。
七、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