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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部门: 能源与动力工程实验中心  发布时间: 2013-11-07  浏览次数: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单独设立的实验课或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它是全面实行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是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

1、实验教学文件

2、实验项目管理

3、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4、质量评估与调控

5、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6、实验教学管理对学生的要求

7、实验考核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统计实验开出率的依据。

1、凡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环节,除课程教学大纲外,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目的与任务、实验项目名称、开设学时、实验类型、实验考核等内容。

3、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修改实验教学大纲程序同上。

第五条 实验教材必须齐全完备。所有开设的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教材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达到学生人手一册,同班学生使用同版本的实验教材。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纳入全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若要修改实验教学计划,履行与理论教学计划修改相同的手续。教学任务一经审定,其实验教学计划必须按照教学任务填报。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要事先按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变动报告表》,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保存完整的仪器使用说明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

第九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内容齐全的《实验项目卡片》,卡片中要特别注意填报原材料消耗定额及实验仪器设备规格。

第十条 鼓励新开和更新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按《郑州轻工业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郑轻院[2004]203 号)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十二条 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各院(系)应于十七周前具体落实,并由各课程第一主讲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要求按实验教学大纲中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认真填写。

第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表》开出实验。如确需变更,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任课教师要在第十七周将下学期的实验教学日历及实验安排通知相关实验室。实验室要在全校理论课确定之后的第 2 周排定实验课表。教务处将根据学生理论课表及各院(系)上报的实验课表,在开学后第二周排定全院实验课表。实验课表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调停课手续与理论课相同。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实验中有充分动手动脑机会,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应做到:基础课一人一组,技术(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技术(专业)课三至五人一组,演示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指导,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实验特点,安排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实验开出前应准备好实验必需的各种条件。实验结束后,验收并妥善保管实验低值易耗品并维护实验设备,并对实验室的水、电等设施做好检查,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按照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每学期第十七周各实验室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填写《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质量评估与监控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课程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主讲教师均要指导实验,并对实验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监督实验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评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必须至少抽查一次本单位实验教学情况,并及时向院(系)领导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和指导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安排、实验准备、实验分组人数、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成绩归档保存等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在教研室和实验室范围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实验教学的交流。

第六章 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本课程第一次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每次实验均要组织学生按要求在《实验开设记录本》上签字。

3、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4、在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现场认真指导学生实验,不允许脱岗。

5、严密组织实验过程,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 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的实验技能训练。

6、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杜绝学生抄袭实验数据的现象。认真全部地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登录及实验报告的存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7、对不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8、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承担指导开放实验、创新实验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所有实验技术人员均应填写《实验技术人员卡片》,若卡片上内容有变动,应及时到实践教学管理科予以登记。

2、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坐班,从事实验室卫生、消耗材料补充、仪器设备检测、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开放等工作。

3、在实验准备室随时准备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仪器故障或提供实验消耗材料的供应。

4、做好上次实验课后实验室的归整,下次实验课实验台面的清洁整理、所需仪器设备的检测、消耗材料的供应等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5、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水平。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了解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注意事项,认真书写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实验室之前应认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养成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的品格,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实验仪器和实验材料,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因违章操作或违犯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室器材者,应予追究,责令其退还实物、进行赔偿,做出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实验作旷课处理;学生没做的实验或没做好的实验,必须补做。

第八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或缺做实验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允许参加考试。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其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预习、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和表现、实验报告等。也可由学生自命题,以提交小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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